提货费用
特别说明:对包装不符合要求并需要货站提供服务的,收取货物打包费每件5元。
提货流程
航空货站在为机场自提的客户提供货物提取服务时,需遵循以下流程:
1、前往航空货站营业厅办理提货手续(需携带收货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如委托其他人代为提取的,代提人需提供货主及自己有效身份证明;收货人为公司名称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公司证明及提货人有效身份证明。);
2、费用清缴;
3、货物提取。
不正常货物处理
若货主在提货时发现货物出现破损、丢失等不正常情况时,可将货物保持原状,并及时联系航空货站。航空货站会对此货物具体清查,若确认属实,将由航空货站签发事故签证,并根据民航有关规定办理赔偿等善后处理事宜。
若货主在提货时货物外包装完好,待拆开包装后发现货物有破损、丢失等不正常情况时,按照民航有关规定,此类情况不予以不正常货物处理,由货主自行负责。
货物保管
普通货物----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三日(分批到达的普通货物免费保管期限从最后一批货物的到货通知单发出的次日算起)。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按货物的计费重量,每日收取保管费0.10元/KG,保管期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贵重物品----自到达目的站的次日起,按货物的计费重量,每日收取保管费5.00元/KG,保管期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50.00元。
危险物品----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三日,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按货物的计费重量,每日收取保管费0.50元/KG,保管期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10.00元。
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货物到达目的站14日后,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即被视为无法交付货物:
1、货运单上所列地址无此收货人或收货人地址有误或不详;
2、收货人对货物到达通知不予答复;
3、收货人拒绝提货;
4、收货人拒付应付的费用;
5、或其他原因造成货物无人提取。
如货物到达目的站后60日内仍无人提取,又未获得始发站的任何处理意见,航空货站将根据航空运输规定对该货物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