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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设珠海金湾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通告

编者按: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由珠海市交通局牵头,历时8个月的多方协调和征求意见,在民航各局级、珠海市政府、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各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以及公司各领导和同事的不懈努力下,2018年9月30日,珠海市政府正式发布《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设珠海金湾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的通告》,为珠海机场自通航以来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珠海机场的净空保护区范围和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设珠海金湾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的通告》的发布为珠海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